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经市委国资工委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服务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重要平台。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快实行会员管理制,制订会员资格申请、考核、业务合作等制度,吸引、集聚投资人以及拍卖机构、金融机构、事务所、经纪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努力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功能。市属企业进场交易项目应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若需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相关业务合作规定在会员中选择后组织实施。市产权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功能。
二、推动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各市属企业应切实提高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主动性,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平台,进一步盘活各类存量闲置资产,适时退出长期未能带来收益的股权投资,提升国有资产的流动性,优化产权结构和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集中。
三、调整出资企业公开转让审批授权。公开转让各级子企业股权以及各类财产产权由出资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公开转让所持重要子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失去控股权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上述重要子企业是指出资企业投资成立的承担重点主业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出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重要子企业名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如有变化,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协议转让及单一资产监管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授权仍按甬国资发〔2015 〕39号文件管理。
四、规范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管理。出资企业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实施非同比例增资或减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降低的,由一级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失去重要子企业控股权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相应的股权变动行为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实行投资者资格条件备案制度。产权交易原则上不得针对投资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投资者资格条件等信息公告相关内容应当在挂牌前,由市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络、纸质等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六、建立产权交易预公告机制。评估价值预计超过1亿元的重大产权交易项目可视情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征集投资者。因产权转让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当通过网站进行信息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七、调整增资扩股公开征集时间。国有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扩股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对外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八、建立项目成交公告机制。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产权转让成交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和交易价格等;增资扩股成交公告内容包括增资企业名称、增资底价、增资成交金额和持股比例等;资产出租成交公告内容包括出租标的名称、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等。
九、原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提及事项,遵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联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