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资发[2013]40号)
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运行成本,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3年9月10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行为,促进廉洁从业、降本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消费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计入经营管理费用和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含会议)、出国(境)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本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制度,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应严格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国资发[2013]1号)和《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与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国资发[2013]36号)执行。
第六条 企业通信费实行上限控制、定额补贴管理办法。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定额补贴上限标准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及其子公司人员标准由企业确定。领取定额补贴人员,其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费用不得与企业固定电话、网络等业务捆绑,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报销费用。通信费补贴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条 企业业务招待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明确宴请、接待具体标准,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场所活动;业务活动赠送礼品,应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第八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差旅(含会议)费支出,并制订各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公杂费等标准。企业除产品(业务)推广会、招商引资会等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议外,不得在企业或股东方驻地(市域)以外地方召开。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国(境)考察培训,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需出国(境)考察的,相关费用不得由施工方或供货方支付,设备(设施)验收和操作、维护、管理等职能技术培训除外。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公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并逐级汇总上报审批。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汇总上报的预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公务消费年度预算报告,应包括公务消费支出预算表和编制说明等。企业公务消费年度决算报告,应包括公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和审计意见等。填报要求和表式,详见附件1至4。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公务消费本年度预算报告和上年度决算报告,应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收到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需调整公务消费年度预算的,应逐级申报审批,并在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公务消费预决算报告,应在一定期限,通过一定形式,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公务消费预算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规定制订上报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要求编制上报预决算报告的,由市国资委或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监督检查出资企业公务消费执行情况,出资企业应加强对下级企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考核、评价评议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预算总额执行超支的,全额调整次年预算基数。预算总额或公务用车配备、业务招待(含礼品)、出国(境)考察培训单项超支在10%以上的,按最高超支项目的比例减10%后,扣经营者考核年薪。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3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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